主要內容

(一)將現在政府最高層的官員,包括政務司司長、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,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長,全部列入「問責制」範圍。這些官員將不會是公務員,而是以合約方式聘用的問責主要官員,年期為五年,但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。在任期之內,他們各自負責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,統領所轄部門的工作,制定政策、解釋政策,為政策作推介,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,並且為其政策的成敗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,並通過行政長官的領導,履行對市民的責任。行政長官有需要時可以終止他們的合約。

(二)所有列入「問責制」的主要官員都進入行政會議,以強化行政會議的工作。他們直接參與制定政府的整體政策,決定政策推行的優先次序,協調跨部門的工作事項,使到施政能夠更快捷、更全面回應社會的訴求和切合市民的需要。根據《基本法》的規定,行政會議也包括其他社會人士和立法會議員。

(三)實行「問責制」的主要官員,其待遇和現在的主要官員大致上是相同。

(四)政策局會進行合併,使到資源分配更加合理,政策內容更加協調。經過合併之後,原來十六個政策局合併為十一個政策局,加上三位司長,涉及實行「問責制」主要官員的職位一共有十四個,分別是政務司司長、財政司司長、律政司司長、民政事務局局長、政制事務局局長、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、教育局局長、環境及衛生福利局局長、運輸及工務局局長、經濟發展局局長、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局長、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、保安局局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。

(五)現時公務員體制中,由局長擔任的公務員職級和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變,職稱改為常任秘書長,扮演問責制局長與公務員系統之間的重要樞紐角色。他們在問責制局長統領下,向問責制局長負責,協助制定和執行政策,聽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意見,向他們解釋有關政策,回答質詢,爭取各界對政策的支持。

(六)而在問責局長下則設有常任秘書長,以作為問責制局長與公務員之間的重要樞紐角色。他們需向問責制局長負責,協助制定和執行政策,聽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意見,向他們解釋政策,回答質詢,爭取社會各界支持政府的政策。

此外為配合落實「問責制」,行政會議秘書處改為隸屬行政長官辦公室以加強協調。新聞統籌專員的職銜亦會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,負責行政會議秘書處和新聞統籌工作。

中央政策組將通過加強民意調查功能,加強長遠政策研究功能,確保特區政府的政策制定,有充分的研究基礎和民意基礎。